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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浙政发[2005]5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较好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看到,不少地方的政府性债务包袱日益沉重,债务风险逐步显现。为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关系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从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坚持政府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观念,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过度负债的风险。
  三、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量入为出,不列预算赤字,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举债主体。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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