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但议定的事项和由农户承担的资金、劳务,必须符合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规定。”
四、第五条中的“公路设施”修改为“公路附属设施”。
五、第六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设施”修改为“公路附属设施”。
六、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
(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乡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四)指导、协调乡(镇)之间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培训、考核乡村公路管理人员;
(五)实施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七、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维护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秩序;
(三)会同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实施路政管理;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八、第三章“乡村公路修建”修改为“乡村公路建设”。
九、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应当依照统一规划进行。规划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乡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