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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200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1月9日通过,并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1日审议批准。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决定,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6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6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乡村公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第九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县乡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坚持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合并为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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