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地方病防治项目。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给予一定的防治经费补助。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和大骨节病区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盐业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开展非碘盐稽查工作,净化和规范盐业市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供应有序、渠道畅通、保障有力的合格碘盐供应网络,提高碘盐的普及率和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依法防病、科学防病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以及《
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有关地方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使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专项防治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经费。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等危害严重的贫困病区作为重点,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病危害。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