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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6日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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