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草拟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社保机构的工作;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六)核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
(二)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负责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
(二)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与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对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七条 社保机构应当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保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第四十九条 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