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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就其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会议。
  业主会议的决定,以出席会议的业主所代表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业主会议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决定住宅区有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
  (五)决定聘请、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
  (六)审议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由业主会议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会议在业主、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业主或其授权的使用人中选出。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规模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人,由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会议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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