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行通过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并将评估结果(含贷款与否、贷款金额、对贷款企业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报市经委和人民银行市分行。
(五)人民银行市分行根据有关银行的报告,对确定支持的企业出具准予开立封闭运行的专用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并通知各有关银行。
三、贷款管理方式和内容
(一)银行与企业签订相应银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协议”作为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的准则。
(二)由银行开设专户(专用存款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对相应产品设置独立的帐户,做到供、产、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三)由驻厂信贷员具体实施专项管理,其具体职责为:
1、对运用专户内资金,经审核同意后签字。
2、参与成本费用的核算过程,对有关固定费用的分摊可按规定进行监督。
3、审核跟踪,协助企业搞好资金管理,对所支持产品的销货回笼款纳入专户管理。
(四)由企业上级公司指定专人,协助银行做好“封闭贷款”的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快经济机制转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协调好基本开户银行与其他贷款银行的关系(含归还老贷款本息等事项)。
(五)有关部门不得在专户中扣取老的欠税、欠费、欠帐等各种应付款,不能在专户中支付原来的职工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中扣收老的欠息和欠款。建议司法部门对受贷企业的债务诉讼暂缓执行,同时不要冻结封闭该专户。
(六)专项贷款期限根据产品实际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计收利息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七)受贷企业的资产评估、抵押担保等手续的费用,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或减免。
四、违约处理
(一)有以下情况的属于违约:
1、银行违反银企协议或信贷员有滥用职权行为。
2、企业未按协议规定办妥有效的贷款抵押和担保手续,或未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擅自改变用途,或在封闭运行期间,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新的帐户,并将在新贷款支持下产生的盈利产品销贷款汇入该帐户,或阻挠信贷员进行合理的调查、审核,不提供确实的财务资料及正确的会计报表。
(二)对违约的视情作如下处理;
1、对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由银企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