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行市分行等三部门
制订的上海市“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1998]27号 1998年9月1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人行市分行、市经委、市国税局制订的《上海市“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帮助解决困难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贷款,促进困难企业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扭亏为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1、实施范围原则只限于市经委系统国有工业企业;中央在沪工业企业经银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同样执行;经市长办公会议(市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其他系统的国有工业企业,可作为个案比照执行。
2、具体给予支持的银行,原则上为国有亏损工业企业的基本开户银行。同时,对已列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其他贷款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原有贷款一年内不得减少。
(二)条件
需支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确实有销路、有效益,产销率和现款回收率(含银行承兑汇票)都在95%以上;
2、企业负债率一般不高于90%;
3、企业能够提供银行信认可的还款保证;
4、产品销货款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归还老贷款本息;
5、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在改进经营管理方面已采取实际措施;
6、企业确能对需支持的盈利产品的生产车间(生产流水线)实施封闭管理;
7、需支持的盈利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的30%以上,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
二、贷款申请程序
(一)企业向上级公司提出申请,并抄告贷款银行。
(二)上级公司根据有关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然后转报市经委。
(三)市经委会同上级公司及有关银行联合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银行提出需要支持的企业及其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