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压锭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对上海压锭补贴资金政策:每压缩淘汰1万锭由中央财政补贴1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200万元,银行贴息贷款200万元(贴息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压锭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国有企业压锭后人员分流的安置经费。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三产,拓展服务性的就业岗位,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鼓励职工自谋出路。
第十七条 地方压锭补贴资金的申请:由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将经市压锭工作办公室盖章的有关压锭企业的纺织旧设备报废清单汇总后,每向市财政局报一次,市财政局将根据市府有关规定和补贴资金实际用途审核后将拨款汇入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的压锭资金帐户。具体使用由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将使用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银行压锭货款办法和贴息年限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商业银行贷款要求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中央压锭补贴资金的申请:由市压锭工作办公室将有关压锭企业的压锭申请及纺织旧设备报废清单和地方财政补贴证明,第 季度向纺织总会压锭工作组报一次,经纺织总会压锭工作组审核后,由财政部下达。
第七章 压锭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压锭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压锭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压锭工作办公室按季排出压锭计划,按季作出小结,及时掌握整个压锭进度和数量,对各类报废设备进行归类分析,并定期向市压锭领导小组和中国纺织总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总量,加强管理,严格杜绝新增纺锭能力(含外商合资,独资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颁布后即生效。若与有关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压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