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压锭工作办公室职责:(1)负责压锭计划的审核、检查落实进度、监督压锭报废情况;(2)协助落实中央与地方的压锭补贴资金及贷款和贴息资金,并跟踪使用情况;(3)定期向中央与市棉纺压锭领导小组汇报压锭进展情况与政策况现情况。
第三章 压锭目标与计划
第七条 进入90代后本市棉纺锭已从257万锭减至1996年末的223.6万锭,到2000年进一步压缩到136.23万锭(纺织控股公司由170.8万锭压至84.4万锭,其中1998年压缩68.2万锭:1999年压缩7.62万锭)。
第四章 压锭范围
第八条 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所有“I”字头的细纱机:1979年及以前生产A512、A513系列细纱机:无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厂生产的设备。
第五章 压锭程序
第九条 压锭实行报废清单(报废清单由中国纺织总会统一格式)和现场核销制。
第十条 各有关压锭企业必须按照上海市的总体压锭规划,做好设备报废、人员分流等压锭前期准备工作,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并通过各子公司向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提出压锭申请。
第十一条 由市设备协会纺织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压锭的企业的设备状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属于压锭及报废对象。在此基础上,在企业填写的固定资产报废单上盖章。
第十二条 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初步审核财政部企业压锭后,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113号、沪国资产(1997)207号《关于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的通知》精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压锭工作办公室会同纺织物资供公司到现场对细纱机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进行监管,并由纺织物资供应公司做好废旧钢铁的回炉工作,同时向压锭企业出具设备报废收购清单及纺织旧设备报废清单,并分别盖章。
第十四条 压锭企业必须做好各项原始凭证的归档工作,随时准备中央压锭监管组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