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宣布失效上海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
市国资办关于印办《上海市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轻纺[1998]92号 1998年2月26日)
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市的纺织行业协会:
为贯彻全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工作会议的精神,积极落实朱镕基副总理“关于要把纺织工业压锭、减员、增效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突破口”的,指示现结合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规划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压锭规划,经研究,特制定《上海市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请组织力量予以实施。
附件:
上海市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棉纺行业的总量和结构调整是关系纺织工业走出困境,扭亏增盈,实现产业升级的关键问题。为了贯彻全国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全国压缩淘汰1000万落后棉纺锭规划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压锭规划,特制定上海市棉纺压锭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纺织已从生存性调整转入建设性调整时期,压缩棉纺生产能力是调整上海纺织初级加工行业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加速实施精干主体、形成都市纺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充分利用国务院明确的压锭补贴资金政策、试点城市冲销呆坏帐准备金政策和中心城市整体压锭技术改造政策,以及市相应的有关政策,把压缩落后棉纺生产能力与整体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上海市棉纺压锭领导小组,下设压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压锭日常具体工作,地点设在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第五条 市棉纺压锭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市计委、经委、国资办、财政局、工商银行、劳动局、社保局、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成。压锭工作办公室由市计委、经委、国资办、财政、工商银行、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棉纺织协会等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