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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或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粪便的;
  (二)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排入或倒入城市公共下水道和海面的;
  (三)随地填埋、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张贴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和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语及其他设施未及时清扫、整修、更新,有碍市容观瞻的;
  (四)向海面、湖面倾倒垃圾和废弃物的;
  (五)在临街门(院)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和摆放桌椅以及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将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设置的,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的;
  (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未落实门(院)前和责任区的卫生责任制,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乱排放废水,建设工地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未设置临时围墙、未封闭施工或不在规定范围内作业施工,在建设工地乱堆乱放设备、物料,有碍市容观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出入市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弃物的各种车辆,因洒落、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除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的,责令改正,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每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处以二百元罚款。垃圾清倒船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污损、移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其清洗,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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