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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修正)[失效]

  工程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物料应堆放整齐,工程竣工时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路施工的应予以围遮,并按规定时间修复路面。
  第十七条 在市区范围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环境卫生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工作场所、专用车辆等。
  第十九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将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尚未进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区、旧城改建区应限期补建。
  在新建、改建港区时,应将海域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所需的工作场地纳入规划,并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纳入城市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改变、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施工。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厕建设和管理,并支持辖区内有关单位建设、改造、管理单位内的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其管理单位应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内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其它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废物箱、封闭式垃圾容器等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飞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文化场所、展览馆、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店、公园、旅游景点、公共浴场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设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举行大型户外集会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必须在集会地或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废弃物收容器具、临时的便溺场所和容器,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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