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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名称已被: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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