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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十:

诉讼费用收入解缴国库后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作为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一、诉讼费用收缴国库的帐务处理: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由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付款     (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付款     (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部分)
  收费收入分别记入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内。
  2、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的,由该案承办人或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上诉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市级法院的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区、县法院财务部门须每周将“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财务凭证联送交二审法院。
  3、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少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的,由该案件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补交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
  4、通过案件代管款划拨的诉讼费用,由该案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代管款处理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或“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到农业银行交款,会计科目为: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暂存款案件代管款
  划拨时,(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案件代管款

  根据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财务人员应在代管款收据附卷联上注明诉讼费收缴金额、时间、办理人。
  5、案件审理结束后,原收取的诉讼费与用判决相一致的,不要办理其他手续。
  6、年终对帐后的帐务处理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
  转帐后,上述两个会计科目内应无余额。
  二、退付诉讼费用的帐务处理:
  1、按额度拨入备用金时,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备用金
  2、案件审理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多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由该案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经交款人签名、验证后,办理退款手续,会计科目为: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备用金
  并在备用金帐户下设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核算。退付款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出的,由财务人员办理。退付诉讼费须在原《代收诉讼费收据》上注明退付金额、时间和办理人。
  3、经财政部门批准办理退库手续或,款入法院时,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备用金
  三、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帐务处理:
  1、财政部门拨入预算经费,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投入经费
  2、发生支出时,会计科目为: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法院支出
  法院机关经费(或法院业务费或法院期货经费)有关目、节级科目
  3、年终结睡的帐务处理:
  对帐后:
  财政拨入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会计科目为:
  (借):拨入经费    (贷):结余
  支出转入“结余”科目,会计科目为: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法院支出
  法院机关经费(或法院业务费或法院其他经费)有关目、节级科目
  四、区县法院收到市高级法院拨入实物时,根据市高院的调拨单入帐,会计科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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