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十:
诉讼费用收入解缴国库后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作为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一、诉讼费用收缴国库的帐务处理: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由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付款 (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付款 (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部分)
收费收入分别记入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内。
2、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的,由该案承办人或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上诉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市级法院的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区、县法院财务部门须每周将“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财务凭证联送交二审法院。
3、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少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的,由该案件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补交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
4、通过案件代管款划拨的诉讼费用,由该案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代管款处理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或“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到农业银行交款,会计科目为: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暂存款案件代管款
划拨时,(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案件代管款
根据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财务人员应在代管款收据附卷联上注明诉讼费收缴金额、时间、办理人。
5、案件审理结束后,原收取的诉讼费与用判决相一致的,不要办理其他手续。
6、年终对帐后的帐务处理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
转帐后,上述两个会计科目内应无余额。
二、退付诉讼费用的帐务处理:
1、按额度拨入备用金时,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备用金
2、案件审理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多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由该案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经交款人签名、验证后,办理退款手续,会计科目为: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备用金
并在备用金帐户下设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核算。退付款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出的,由财务人员办理。退付诉讼费须在原《代收诉讼费收据》上注明退付金额、时间和办理人。
3、经财政部门批准办理退库手续或,款入法院时,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备用金
三、拨入经费、经费支出的帐务处理:
1、财政部门拨入预算经费,会计科目为:
(借):银行存款 (贷):投入经费
2、发生支出时,会计科目为: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法院支出
法院机关经费(或法院业务费或法院期货经费)有关目、节级科目
3、年终结睡的帐务处理:
对帐后:
财政拨入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会计科目为:
(借):拨入经费 (贷):结余
支出转入“结余”科目,会计科目为:
(借):结余 (贷):经费支出法院支出
法院机关经费(或法院业务费或法院其他经费)有关目、节级科目
四、区县法院收到市高级法院拨入实物时,根据市高院的调拨单入帐,会计科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