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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向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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