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4]4号)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安装防雷设施和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全部行为,包括防雷减灾的研究、避雷装置的检测、雷电监测、预警和防护等。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建立健全雷电安全管理、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抢险等制度,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减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技术监督、建设、房产管理等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研究,推广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保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及时,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