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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取缔小炼钢地条钢专项行动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取缔小炼钢地条钢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唐山市地方钢铁企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唐政办函[2004]35号)要求,对全市地方钢铁企业进行整顿,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及生产能力,依法督促企业健全质量体系和生产许可证制度,完善环保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了地方钢铁工业健康发展。但是,受钢材价格回升的影响,目前在我市个别地方出现了非法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轧制制品的反弹现象。为彻底根除非法生产的小炼钢、小轧钢企业,市政府决定立即开展依法取缔小炼钢、“地条钢”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区域和范围重点区域:丰润区、丰南区、开平区、古冶区及滦县、迁安市、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等。取缔范围:炼钢用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地条钢”(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电炉进行炼钢)和利用“地条钢”轧制制品的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的螺纹钢生产企业。
  二、依据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列入取缔范围的生产企业,就地拆除报废生产设备,(上接第一版)拆除电力供应设施,没收非法产品,依法对业主进行经济处罚;由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公开举报电话,并将其列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黑名单”,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反弹。
  三、专项行动安排
  1.2004年8月11日—20日,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境内乡镇、村庄、废弃厂房、生产企业等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列入取缔范围的生产企业予以彻底根除,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市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备案。
  2.从2004年8月21日起,由市直牵头部门负责,从市环保、质监、工商、监察、公安、电力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两个联合执法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巡回检查和整顿。第一组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牵头,负责取缔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电炉(举报电话2823535 2802960);第二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取缔“地条钢”、利用“地条钢”轧制制品的生产企业和无生产许可证的螺纹钢生产企业(举报电话284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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