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获得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授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特殊建树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