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本市常住户口、现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计生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区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技术服务;
(三)定期查验流动人口的生育证,并建立登记制度;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
(五)向上级计生部门反馈流动人口生育情况。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
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子女需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向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请务工就业证等证、照前,应当先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交验原籍出具的生育证或者婚育证明,经签章后在现居住地生效。无生育证明或者证明不完整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九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协调其接受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