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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市直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教育、农发、政法、房地产开发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行业内项目建设“双拖欠”情况的动态,积极配合市“清欠办”协调处置清欠工作。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方式,由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认真承担起建设工程中“双拖欠”的清理责任。
  三、强化措施,确保成效
  一是由市“清欠办”按表格分类印发到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逐项填报汇总并说明拖欠情况。特别是要严格按照国家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援藏资金和超概算投资资金等进行严格分项,认真填报各项目的工程拖欠款和属性,并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虽然此前各部门已上报市“清欠办”并作了书面承诺,但有的数据不详细,项目中的分类拖欠情况不明确。下一步,要认真核实填报数据,按照市“清欠办”的要求于12月10日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要求各项目法人单位制定出还款计划和签订责任书;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清欠工作总结以及2005年至2006年清欠工作计划等材料及有关表格务必于2004年12月10日前上报市“清欠办”,12月13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891—6332783 6323006(传真)
  二是我市清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由市政府抽调发改、建设、财政、劳动、交通、水利、教育等8个单位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各县(区)、市直各门调查摸底每项建设工程有无拖欠情况。对未认真进行排查,统计数据不严谨,漏报、瞒报和谎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认真做好建设领域年末初的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一步清理喝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目前,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值工程停工,民工返乡之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严防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单位,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兑现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转借转让资质给第三方(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连带责任,并由其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将其记入不良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并视情况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甚至取消资质或逐出我市建筑市场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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