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执法行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保等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实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法定、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统一管理、分区执法。
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 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违法案件管辖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与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坚持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定期交流轮换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职业特点,进行录用、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听从指挥。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由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协助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