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项目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期间审计即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的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建设项目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其说明书、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