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投资本市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援藏资金建设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贷款或者自筹新建、改扩建、迁建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下称审计机关)是本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应当报管辖区内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审计费用列入概算批复。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并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该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安排进行开工前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依据资料、前期财务支出及资金结存资料;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