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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关排水资料、图纸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和接管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新建市政道路或者排水管必须将雨水、污水管道分置处理并严格按照排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填埋排水设施;
  (二)向排水设施及起调洪作用的蓄水池塘内倾倒垃圾;
  (三)在排水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
  (四)在排水设施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
  (五)擅自接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六)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七)向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和其他杂物或者设置障碍物;
  (八)其他损害、侵占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排水管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使用不当或者水质超标而造成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损坏或者堵塞的,维修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不
  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及照明附属设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周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线、接用电源;
  (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四)非法占用、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五)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其他损害照明设施及有碍维修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迁移、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确需使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架设其他线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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