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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

  3、机动车牌证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6)行驶子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8)驾驶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10元。
  (二)教育部门
  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三)旅游部门
  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五)新闻出版社部门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法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咨询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
  (六)交通部门
  8、海事调节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9、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低为每份35元。
  (八)发展改革部门
  1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消请求费由每件2428元降为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本通告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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