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把清费治乱、减轻企业及社会各方负担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治区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建设部门
房屋权属登记收费
1、总登记: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1‰降为15元;
2、转移登记
(1)买卖性质: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6‰降为30元;
(2)划拨、赠与性质: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4‰降为20元;
(3)他项权利登记: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0.8‰降为10元。
(二)商务部门
报关代理收费
3、只代理报关: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
4、只代理报验: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
5、同时代理报关、报验: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
(三)公安部门
6、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培训收费
(1)交通违章培训(培训期4天):由每人每期200元降为40元;
(2)交通肇事培训(培训期7天):由每人每期400元降为70元。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即综合性能检测)费实行全区统一的收费标准:汽车每车次85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40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二、国家降低下列收费标准(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淮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