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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7.5 具有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员(可兼职);
  7.6 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设有质量管理员(可兼职);
  7.7 有满足专业的技术监督所需的测试仪器;
  7.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7.9 具有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7.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依据《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发电设施是指火电厂主要设备(汽轮机、发电机、锅炉、热控自动化装置),主要辅助设备(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高压电动机、磨煤机、大型风机、高压除氧器、高压热交换器、高压压力容器、高压管道阀门、电气除尘器、脱硫设备、大型吊煤机、推取料机),一般辅助设备(低压除氧器、凝汽器、低压热交换器、低压压力容器、低压管道阀门、化学水处理、燃料运输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等)。承装(修)发电设施企业等级划分标准以发电机容量为基础,分为五级。具体标准如下:
  A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和大小修工作:
  1.1 从事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大修工作三台次以上,或从事过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工作的;
  1.2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00万元以上;
  1.3 工作基地2000平方米以上;
  1.4 有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60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名;有上岗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少于300人;
  1.5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1.6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三名;
  1.7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员不少于三名;
  1.8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各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1.9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1.10 安装和大小修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1.11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和大小修工作或大机组单项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安装和大小修工作:
  2.1 从事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大修工作三台次以上,或从事过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安装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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