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4.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C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5.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100万元以上;
  5.2 工作基地300平方米以上;
  5.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1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3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5.4 由具有电气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电气负责人,能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
  5.5 设有专职安全员,具有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记录;
  5.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专职质量管理员;
  5.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5.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5.9 具有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5.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D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400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6.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万元以上;
  6.2 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6.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有低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8人;
  6.4 由具有电气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能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
  6.5 具有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6.6 质量管理制度齐全,设有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员;
  6.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6.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6.9 具有400伏电气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6.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E级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供用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7.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30万元以上;
  7.2 工作基地200平方米以上;
  7.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专业技能证书的工人不少于8人;
  7.4 具有工程技术职称或技师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正确熟练识图,并能组织施工人员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应由熟悉电力设施的人员担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