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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2.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2.9 具有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2.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一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11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3.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600万元以上;
  3.2 工作基地1000平方米以上;
  3.3 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3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3.4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3.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二名;
  3.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管理员不少于二名;
  3.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3.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3.9 具有1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3.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B级二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4.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400万元以上;
  4.2 工作基地600平方米以上;
  4.3 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2名乘以专业数另加2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3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4.4 由具有电气工程师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有专人审图,能提出对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
  4.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4.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专职质量管理员;
  4.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4.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4.9 具有35千伏及以下电气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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