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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作废。
  《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用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依据《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供用电设施是指电网输电、变电、配电、用户变电、配电、车间动力和照明箱、居民楼配电箱范围内的各种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架空线路、电缆、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远动装置、电力通信等)。供用电设施等级划分标准以电压等级为基础,分五级二等;专业划分以设备为对象,主要分为“变配电”、“架空线路”、“电缆”、“电试继保”、“变压器”五个专业。具体标准如下:
  A级一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50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1.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1200万元以上;
  1.2 工作基地2000平方米以上;
  1.3 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5名乘以专业数另加4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1.4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1.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三名;
  1.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管理员不少于三名;
  1.7 有满足相应工程施工内容需要的各种设备、机器具和满足相应等级和专业的各项技术监督要求所需的各种试验仪器、仪表;
  1.8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有本企业管理制度;
  1.9 具有50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工作实绩,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1.10 企业在初审、复审时,总评分在80分以上。
  A级二等企业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的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2.1 注册资金或实有资本800万元以上;
  2.2 工作基地1500平方米以上;
  2.3 有专业技术证书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不少于4名乘以专业数另加3名,其中中、高级人员不少于40%;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专业超过二个应适当增加人员;
  2.4 设有技术管理机构,由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2.5 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二名;
  2.6 设有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齐全,专职质量管理员不少于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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