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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拥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专业相适应的固定厂房、场地,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工作基地。
  (四)具有与级别和专业范围相应的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安全用具和防护设施等。
  (五)具有符合实际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三章 许可证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程序:
  (—)申办企业填写《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
  1、《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2、厂房、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设备及主要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人员总数及电力施工人员总数、相关《专业技术证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名单以及证件(登记注册);
  5、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6、与申报级别和专业相符合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企业验资报告。
  (二)《许可证》受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预初审,审定企业的《许可证》等级和专业范围;
  (三)核发《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章 复审验证

  第十二条 企业的《许可证》复审是指每二年对所有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审验证,内容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许可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复审的程序:
  (一)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对复审合格的企业,办理验证手续。
  (三)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采取减少专业、降级、或吊销《许可证》。

第五章 等级与专业范围变更

  第十四条 等级的升级是指承装(修)企业在原有《许可证》等级的基础上,符合上一等级的标准,要求变更上一等级的许可等级。《许可证》等级的升级只能逐级升级。
  第十五条 专业的增加是指承装(修)企业在原有《许可证》等级、专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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