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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供用电设施和发电设施。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证工作。
  第五条 外省市到本市从事承装(修)电力设施的企业,凭原籍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承装(修)我市的电力设施。

第二章 许可证等级划分

  第六条 承装(修)企业的许可证等级依据经营范围及维修专业进行分类、划级、分等管理。类别分为供用电类和发电类二类,供用电类级别划为A、B、C、D、E五级,其中A、B级各分为二等。发电类级别划为A、B、C、D、E五级。
  第七条 供用电类各级各等工作范围:
  A级一等:独立承担50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A级二等:独立承担22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B级一等:独立承担1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B级二等:独立承担35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C级:独立承担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D级:独立承担400伏电压等级及以下供用电设施承装(修)工作;
  E级:独立承担供用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发电类各级工作范围:
  A级:独立承担30万千瓦及以上整套发电设施大小修工作;
  B级:独立承担20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大小修工作或大机组单项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大小修工作;
  C级:独立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整套发电设施大小修工作或大机组单项主要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大小修工作;
  D级:独立承担规定专业范围内的单项主要辅助设备及一般辅助设备日常维护和大小修工作;
  E级:独立承担发电设施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二)具有相应数量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技术人员和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技术工人,有效持证率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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