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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废止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经电[2005]49号)


各区县经委、控股(集团)公司、市设备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电力设施承装(修)市场的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相关各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2、《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用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3、《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发电设施颁证标准(试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电力设施承装(修)市场的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相关各方的安全与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本市电力设施承装(修)(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检查校验、调整试验、技术更新改造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取得《上海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从事与其许可等级和专业相符合的承装(修)电力设施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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