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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区域的新建水库,按甲、乙类设防的水工建筑物设计烈度为Ⅷ度或者Ⅸ度时,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七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保证建设质量。
  上款规定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设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建设、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建成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也可以将其委托给专业技术机构管理。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始终保持正常运行。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应至少持续至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正常蓄水位之后5年;届时仍有诱发地震可能的,应当继续保持运行。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罚款,并可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派人员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未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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