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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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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长:张中伟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型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地震监测,是指对水库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活动进行强化监测,对水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地震影响下的受力及其反应情况进行监测。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新建的大型水库应当在预可研阶段进行专门的水库诱发地震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坝高80米以上,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Ⅷ度以上的水库;
  (三)坝高80米以上,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距库区水体边缘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可能构成6级以上潜在震源的水库;
  (四)对县城以上重要城镇、省道以上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大型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型水库。
  依照前款规定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需要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库区蓄水前一年建成并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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