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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企业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能够帮助企业从环境管理上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五)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要实行企业清洁生产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努力提高职工清洁生产意识和技能。建立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四、完善地方法规体系,依法监督管理清洁生产
  (一)完善清洁生产地方配套规章。依据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清洁生产实施细则》,增强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清洁生产审核、认证程序,依法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工作。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在固定资产投资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时,要从清洁生产角度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和处置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省环保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的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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