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的实施。省发展改革、经委、环保、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国土、质监等部门组织编制我省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要发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积极稳妥地开展排污交易试点。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搞好人员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推进清洁生产及贯彻实施《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清洁生产,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保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时,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
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教育部门要研究提出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的方案。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一)企业要自觉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做到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
(二)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进行评估和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