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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委、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 2004年8月31日)


  为了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快我省推行清洁生产的步伐,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推进实施
  (一)制定推行清洁生产规划。省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推行清洁生产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的推行清洁生产实施规划。
  (二)完善和落实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省财政、税务、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为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要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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