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6.11.1 发挥专家作用
  县级以上应急委建立专家数据库,专项应急委建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6.11.2 应急科研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并安排必要的科研经费。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12 法制保障
  6.12.1 应急工作立法
  抓紧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现行不适应应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修改。
  6.12.2 应急工作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县级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出版有关预防、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普及性读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7.1.2 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应当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列入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7.2 培训
  7.2.1 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7.2.2 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7.3 演习
  7.3.1 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7.3.2 综合演习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 监督检查主体
  省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监察厅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8.2 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8.3 惩处
  8.3.1 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3.2 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8.3.3 新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4 公民、组织的责任
  9.附则
 
 9.1 预案体系与管理
  9.1.1 省总体应急预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备案。省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9.1.2 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会应急预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