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3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1.2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委立即启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总队;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全国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建议国务院启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省专项应急委或者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总队。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委立即启动市州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军分区、武警支队。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省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2.4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县市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州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3 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 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省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县以上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县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2.2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以上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 省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市、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2.5 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外侨办、省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4.3.1.1 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
4.3.1.2 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