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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8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发[2004]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

前言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反应快速、资源整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明确了应急工作的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应急工作组织机构体系与预测预警机制,规定了分级响应的程序与措施,完善了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对全民应急意识培养和应急知识、基本技能普及也提出了要求。既考虑了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又照顾了现实,既总结了现行经验,又有一定的创新,具有宏观指导性、具体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总的行动指南,是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本总体应急预案,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将随着应急工作情况的变化,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目录



  前言
  1.总则
  1.1 目的
  1.2 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1.3 工作原则
  1.4 制订依据
  1.5 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1.6 预案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省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2 省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3 省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4 省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2.1.5 省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2.1.6 市州、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7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2.3 应急联动机制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3.1.2 群众报告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3.2.2 信息处理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3.3.2 报警电话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3.4.2 预警警报发布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 预警警报的解除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2 分级启动预案
  4.1.3 情况通报
  4.1.4 特别情况的处理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2.2 值班
  4.2.3 现场信息采集
  4.2.4 省外信息通报
  4.2.5 涉外涉港澳台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4.3.2 扩大应急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省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4.4.2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4.4.3 现场专家组
  4.5 新闻报道
  4.5.1 新闻报道的原则
  4.5.2 新闻发布
  4.5.3 现场采访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资金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 监督检查主体
  8.2 奖励
  8.3 惩处
  8.3.1 行政机关的责任
  8.3.2 社会组织的责任
  8.3.3 新闻媒体的责任
  8.3.4 公民、组织的责任
  9.附则
  9.1 预案体系与管理
  9.2 制订与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附录
  10.1 省直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0.2 省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10.3 省会长沙市应急预案
  10.4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10.5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民航、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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