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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失效]

  (二)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不执行或者越权修改重大规划的;
  (四)违反规定对非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客户、产品、服务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不依法严格追究,甚至纵容、包庇的;
  (五)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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