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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及十年以上。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包括立项、衔接、论证、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列入年度编制计划。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批准和公布。
  立项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
  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采取合作编制、委托编制、招投标编制等方式。
  第十三条 编制规划草案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要与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
  县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同时,送相邻地区的县(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划编制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对衔接中难以达成共识的,由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重大问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规划应当在规划送审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审批。
  市规划咨询审议委员会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咨询机制。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同时,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区域规划由上一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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