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4]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精神,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切实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建立“五个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及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省委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辖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市辖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含各分局下属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所。县(市)设置的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开发区设置的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国土资源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和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能重新核定其机构和人员编制。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其职能和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