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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
  (三)为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
  (四)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提供求职信息;
  (五)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
  (六)组织、指导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洽谈,指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中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即必须接受市劳动保障局的资格考核,取得全市统一的《厦门市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和标准、服务承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应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与市就业管理信息网络联网运行,职业介绍信息应及时录入电脑,职业介绍活动应在就业管理信息网络中进行,就业信息全市共享,求职推荐信应由电脑打印。
  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信息应有委托人出具委托书为证,超出委托人委托期限的招聘信息应及时删除。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在就业管理信息网络上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均应与市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服务质量责任书,并接受相应的服务质量监督测评。
  市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全市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测评。经测评成绩优良的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评定星级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介绍服务规程》,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各项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九条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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