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
《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4〕323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监察大队:
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的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业介绍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职业介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
(二)有两名以上持有《厦门市职业介绍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营业场所须在同一单独平面内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