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关于印发《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
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青发[2004]21号)
各区、市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委(党组),中央、省驻青各单位党委(党组),青岛警备区党委:
现将《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青岛市委
2004年12月24日
中共青岛市委决策执行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委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决策、执行、监督,是指市党代会和市委全委会、常委会、专题会或现场办公会对事关全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的决策及其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 决策、执行、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