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2004年年底前,各区县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摸清基本底数。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保障措施。各区县公安消防、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于2005年2月底前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和调查报告,分别报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及时总结工作,搞好督查验收。各区县政府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各区县公安消防、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推动达标工作的落实,并在认真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的同时,将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成专题报告,于2005年2月底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3月初,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消防、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县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同时就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3月25日前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及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计划)、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三)抓住重点,解决“欠账”。各区县政府要从灭火救援的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急事急办,切实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